Monday, March 21, 2005

城市改革的困难

城市改革的困难

张五常

8513

在 《大搬迁的压力》一文内,我指出中国在经济上若真的是要现代化,在未来二十年间就必须有大量的农民从农村迁徙到城市里去。我指出,让资产(即生产资料)有 自由转让权,利用市场的自动调节来指引这大搬迁,是唯一合乎经济规律的办法。在该文内我又指出,因为近几年来中国在农业上的改革比城市工商业快了一步,所 以这搬迁的压力在目前是不明显的。

但 这并不等于说现在农村的生活水平比城市的高。我所指的是前者的改进较快,原有的搬迁压力是减少了。根据一项估计,现在城市的生活指数,是要比农村的高出二 点四倍;这比四年前的二点八倍是有了进步。不同的生活改进速度可能比不同的生活水平对行为更有决定性;这解释了几年前常听到从农村跑到城市的“黑户”为什 么少了。

有 很多人——不少是住在中国的朋友——认为现在中国农村的生活水平是要比城市的高。这是一个错觉。因为自由市场的发展及运输的方便,接近城市的农民的生活水 平是较高的,但离城市较远的农民就不可相提并论了。环绕城市的一个“农户圈子”的生活水平最高,这是近两年来中国发展中的一个有趣现象。

以物质资产界定权利

在 引导大搬迁的过程中,这一个生活比较好的“圈子”是一个小障碍,而一般农村的改进速度比城市快也是一个小障碍。当然,我们是没有任何经济理由去反对这些因 为改进而引起的障碍——这些是愈大愈好。我们希望的,是在今后,中国的城市改进能有更好的表现,使大搬迁的压力增加。我们可以 这样说,目前在中国,城市工商业的制度改进是当务之急;这一点,中国执政者是体会到的 ——虽然他们似乎是忽略了大搬迁的重要性。问题是,城市的制度改革要比农村的困难得多。在《从李子树看中国的产权转变》一文内,我指出从“共产”走向“私 产”就是要将约束行为的办法,从以“人”或以“阶级”界定权利转为以物质资产界定权利。那就是说,在基本上,“共产”与“私产”的不同就是界定权利的方法 不同。其他的一切都是次要。问题是,假若共产中国真的是要走向私产制度——假若目前的改革是没有政治、思想及面子上的困难——这改革过程中最困难的地方是 什么呢?我的答案是,从阶级权利界定转为资产(资源或生产资料)权利界定的过程中后者的权利分配会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而引起冲突或纷争。就农业而言,这个 因为制度转变而必须有的资产权利分配的处理是比较容易的。原因有二。第一是农业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劳力及土地,而这二者的权利界定及分配比较容易。劳力资产 归劳力付出者所有,是顺理成章,反对的人就会有一个要强占他人劳力的不良形象。土地的权利分配是要比劳力困难,但在所有物质资产中,土地是最容易被划分及 界定的一种。第二个比较容易处理分配的原因,就是农业生产是比工商业生产简单。一个农户以包干合约得到了耕地,不管耕地面积是大是小,他总可自作耕耘。当 然,土地面积与劳力多少的比例,对生产效率有重要的决定性。但不适当的比例,往往可用选择品种调整,而雇用劳力或转包更可以(提高)(原文是“协作”—— 贴者注)合作生产的效能。

产权应被允许自由转让

在 这里我要指出,改变制度时的产权分配,若能在某种程度上以共产政制下的等级高低为准则,是可以减少纷争或冲突的。据现有的不详细资料所显示,在农业改革 中,以前工分制下的队长有较大的机会作为承包者。换言之,昔日职位较高的干部在改制后获得较有价值的产权的机会较大。我们不能否认这种权利分配的准则是可 使改革能较顺利地进行,但至于这准则是否合理或公平,经济学就无法作答了。以经济的角度来衡量,有一点是值得注意的。这就是在改制中的首次产权界定分配, 获得生产资源权利的人并不一定是善于运用资源生产的人,这是会引起浪费的。补救的方法很简单:产权在分配后要有自由转让的权利——这可使不善于生产的产权 拥有者将界定了的产权卖给善于运用这些资产的人。中国要将城市内的工商业机构改为承包制,或将国营的机构改为近乎私营的机构,困难要比农业的改制复杂。理 由如下 :将一间工业或商业机构内的非劳力资产界定为私有就往往不能象土地 那样划分界线。一张桌子、一架打字机、一部电脑、一门科技、一宗商业秘密,或一项代理权,都是生产资源。将这些在物质上划分,不仅不容易,就算是能成功地划分了,对生产可能毫无用处。

举 一个例。香港的公司是私人拥有的,其生产资源都是私产。但除非公司是一个人独占,公司的产权分配是以股份决定的。我们不能在一间多人拥有的私营公司内,指 定某一张桌子是哪一个人的私产——桌子是公司的。在私产制度里,一间多人拥有的公司的形成是由股东们合资,购买资产或生产工具,但每一样工具都不是由个人 拥有的。要是每一样工具、楼宇、专利权,或其他生产资料都是由个人分别拥有,然后将这些资产以合约的方法组合,共事生产,交易费用就可能很高了。以股份来 界定资产的权利分配,是(可以)(加上“可以”是病句?——贴者注) 大幅度地减低交易费用的最佳方法。

中国要改革工商业的制度,是不能象农业那样以实物(土地)划分权利的。可行的办法只有三种,但优劣不同。我担心的就是中国当局会采用这三种中最不合乎经济原则的一种。兹将这三种办法分述如下。

工商业机构承包的选择

第 一种办法,就是由有关的地方政府当局选择承包主事人,将现有的国家工商业机构改为“包干”制,每个机构由一个或几个主事人负责生产。扣除了政府的固定征收 后,余下的生产收入就按机构内每个职工成员的贡献多少分配。我以为这种办法最有可能被采用,因为它既能在某种程度上保持共产及国营的形象,亦能在某种程度 上维持现有的官僚阶级的权利。

但这个改制办法有着几个不良的经济效果。第一,以政治手法选出来的主事人并不一定是善于工商管理的。选错了人怎么办?要按什么准则及用什么办法使他下台?第二,每个职工的生产贡献由谁而定?以什么准则而定?有了纠纷怎么处理?第三,怠工或散漫的职工可否被革职?由谁决定革职?以什么准则决定?要辞职的怎么办?辞职有什么补偿?补偿的多少由谁而定,从何而定?这些困难在农业包干制下是不严重的。

第 二个改制的办法,就是将股权分配给现有机构内的职工及干部。每一个成员所获分配的股权多少,可由机构内的全部成员以投票方式决定(这个以投票分配的办法, 在美国的职业球队中是常用的)。分配了股权之后,股权应该被许可在市场自由转让,而每个成员(股东)可被革职,也可辞职。在这一个新的制度下,机构的主事 人不一定是机构内的股东,而主事人的任用(或革职)是应由股东投票决定。在机构内的职工(连主事人在内)的工资,就可以因为有了转让权而由市场决定了。生 产所获,扣除了政府的征收、工资及一切生产费用,余下的利润就可以用分“花红”或派息的方式分配给股权的持有者。这第二种办法的经济效果,显然比第一种的 为佳。但它有着一个不大不小的缺点,就是改制时的手续比较复杂。

马克思在世也难加以反对

最 完善的是第三种办法。这就是以招标的方法,将现有的国营机构,由国内或国外的投资者以竞投的方式去获取可以控制该机构而从事承包生产的权利(机构本身的职 工也可以组合竞投)。任何一间现有的国营工厂、饭店、酒家及其他商业机构,有关的政府当局都可以议订承包合约的内容,指定年期、政府的固定征收、及任何其 他管制规例。有了这些合约所指定的局限内容,投资者就可依约出价,以价高而赢得合约的人就是承包者。当然,合约的局限愈少,投标承办的价格就会愈高。

在 以招标承办的改制方法中,承包的人所出的标价是不应该由政府收取的(政府已有在合约内所指定的征收)。标价的收入是应该分配给现有机构内的国家职工及干 部。有了这些收入分配,职工要辞职或被解雇都不难处理,而辞职及解雇的权利对生产的推进是极重要的。同样重要的,就是承包合约应该被准许在市场自由转让, 因为这会使生产机构的管理落在善于经营的人手上。

招标承包的标价,不一定是要一次缴付的。付了有保障的“首期”,然后分期付款,可以鼓励较多的人竞投。至于那些目前正在亏本的国营机构,也是可以拿出来竞投的。只要约定的局限规例少约束,因为资产有所值,投标者总会出价。企业家——尤其是香港的企业家-实在是有起死回生之能。

在形象上,招标承包的办法最接近“资本主义”,所以较不容易被接受。但以这种办法改制,就算是马克思复生也难以指出有什么人被剥削了!(是没有办法指出有什么人被剥削了,但这办法却可以制造一个有剥削的制度!在有些人看来。问题还没有最后解决。括号内为贴者所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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